碳交易——企业不得不面对的“新”事物

来源: 中国化工集团
时间:2014-01-17

    碳交易的由来
    全球气候变暖主要源于人类过度活动造成的温室气体及温室效应,人类生存和发展面临严峻挑战。1992年5月22日联合国政府间谈判委员会就气候变化问题达成了《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》,1994年3月21日正式生效,是世界上第一个为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,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的国际公约,具有法律约束力。1997年,第三次缔约方大会在日本京都召开,149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通过了《京都议定书》,它规定从2008到2012年期间,主要工业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.2%,其中欧盟将削减8%,美国削减7%,日本削减6%等,大会提出了清洁发展机制(CDM)、排放贸易(ET)、联合履约(JI)三机制,利用市场的手段解决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减排的问题。其中CDM是针对发达国家和发展国家之间的碳交易机制,就是发达国家购买发展中国家的二氧化碳的减排量,给其提供节能减排资金支持。
    目前,世界上的主要碳交易所有4个:欧盟的欧盟排放权交易所(European Union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Trading Scheme,EU ETS)、英国的英国排放权交易所(UK Emissions Trading Group, ETG)、美国的芝加哥气候交易所(Chicago Climate Exchange,CCX)、澳大利亚的澳大利亚国家信托(National Trust of Australia,NSW),由于美国及澳大利亚均非《京都议定书》成员国,所以只有欧盟排放权交易所及英国排放权交易所是国际性的交易所,CDM项目可在这两个所进行交易。


    我国是CDM的最大受益国
    《京都议定书》签订后,我国在发改委管理和组织下,从2005年开始积极开展CDM项目的申报工作,截至到2013年11月,中国已批准注册的CDM项目数有3733个,占世界注册项目的50.44%,核证减排量8.6亿tCO2e,占核证减排量的61%,是CDM机制的最大受益国,很多企业获得了节能减排资金,促进了国内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。
我国碳交易市场的情况
我国在2008年开始筹备和组建国内碳交易市场,2011年11月,发改委批准了北京市、天津市、上海市、重庆市、湖北省、广东省及深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,今年深圳、上海、北京陆续开始正式交易。试点地区主要是采取配额制方式,将所辖区域高耗能企业强制纳入交易市场并给予配额,企业如需增加配额必须在市场中购买,而减少的排放量可以在市场上进行交易从而获得资金。北京政府将二氧化碳超过10000吨以上企业纳入到北京环交所碳交易市场,对于所辖地区非强制纳入的企业采取自愿加入的方式。我国的碳交易市场最终要走向全国性的统一交易市场,这个时间很可能是十三五期间,国内高耗能企业也就此进入到碳排放配额时代。


    企业如何应对
    碳交易产品实质是金融产品,是碳资产,如碳排放权期货和现货交易、碳基金融资担保和项目投资、减排量收益权抵押贷款等等。
    碳交易为企业发展带来了新机遇和挑战,同产品企业,企业能耗越低,成本就低,就会有竞争优势,而碳交易制度将会给企业带来马太效应,能耗低的企业碳资产多,碳资产反过来又会为企业发展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,能耗高的企业则面临要出资购买减排量才可以生产,进而进一步提高企业的生产成本。所以企业一定要审时度势,我们建议企业应该成立碳资产管理部门,密切跟踪相关的法律、法规、政策和标准。现在国家正制定一系列产品的能耗标准,此标准的制定将为节能评估、淘汰落后产能和碳交易提供数据支撑,企业尽量参与了解相关情况;密切跟踪现有碳交易市场的动态情况,了解配额的制定,如何核准,交易制度等;积极开展能源审计和能效对标等工作,对自己的能耗水平和在行业中的位置有所了解;关注新工艺和节能减排技术,关注潜在替代产品。
    总之,现在碳交易已不算新事物,很多企业已经通过CDM得到了实惠,但国内才开始碳交易市场的试点交易,对企业而言这还算“新事物”,其间还有很多制度、方法以及核准方法学等需要建立和完善,但我国未来通过碳交易促进国家节能减排已是必然,企业要及时了解并制定对策,为企业发展助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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